出口纺织品标识
为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品,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了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指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原外经贸部公布的目录内的纺织品,必须进行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的查验。
一、报检范围
列入原外经贸部公布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纺织品。
二、报检要求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和标签、吊牌进行核查,经查验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的,如产地与报关地一致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注明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如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注明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
(二)报检时间与报检纺织品的品质检验的时间相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提供所报检纺织品的全套标签、吊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