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导游政策法规旅行社复习要点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09-03-26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 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 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 0%的违约金。 
(3) 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 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索要小费,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3)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1)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2) 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 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4) 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内容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公告;业务年检公告。 
旅行社业务年检方式分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结论。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基本职责: 
(一)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二) 按约定提供服务 
(三) 提供服务应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四)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五) 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六)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七) 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一) 旅行社有权同旅游者个人或团体签订合同。 
(二) 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 旅行社有权要求旅游者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旅游,有权对旅游者做出若干规定并要求其遵守。 
(四) 旅行社有权要求违反合同的旅游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