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人文旅游资源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各种有形与无形的遗迹,包括历史古迹、古代建筑、陵墓、园林、宗教文化、社会风情、文学艺术等。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又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在不同的区域内实行不同的保护手段。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该区除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是在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该区域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指缓冲区的外围区域。该区域可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