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文物的分类
按文物的来源,可分为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按文物的保存方法,可分为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私人收藏文物属于散存文物。
按照文物的流动性,可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下列5类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窑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另外,《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我国文物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屑于国家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包括: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我国已分三批共公布了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及四座增补城市,共计103座。分两批公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4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6处。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民间收藏文物的取得方式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4)文物所有者以非法渠道取得的文物。考试\大收集整理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