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删除教材中第十一章(旅游投诉法律制度),因为目前该制度已全面废除。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其它旅游业要素不一样,旅行社具有中介性质,必须依靠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加进组合创意和导游服务,形成自己的产品,向旅游者销售。因而旅行社为整个行业“串糖葫芦”,承担着风险和义务,旅行社在旅游业中起龙头作用。
为强化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促进旅游市场的规范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10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随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相继出台。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旅行社管理条例》作了符合新情况的调整,随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作了重大调整。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5月1 日实施取代《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旅行社条例》。为促进旅行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具有重大意义。据此,国家旅游局发布并实施《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也在陆续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