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旅行社擅自并团惹争议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