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有三个条件,即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存在;这种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分类
1.单方责任。
2.双方责任。
3.第三方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 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即属于非金钱债务中不能继续履行的标的物。
(三)赔偿损失
此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有支付违约金、定金等措施。违约金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被收回。如果发生违约情形,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一方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时,一旦发生违约,就不能既适用违约金条款,又适用定金条款,而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1.及时通知对方。
2.提供证明。
“旅行社”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形式的旅行社,包括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的旅行社。
旅行社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旅行社的一般设立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都属于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设立分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第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第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第四,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社、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门市部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票等经营性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行社质量保险金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90天,从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保证金赔偿范围:
a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b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c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d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有: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 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 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