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10年质量师3月2日起考试报名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3-02

合肥市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6号)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及答题方式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其中,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0日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二、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其中: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其在2010年度能够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3、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办法、时间及相关问题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于2010年3月2日至10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

  合肥市该项考试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3月11日至12日,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背面有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一份;

  5、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

  6、报考费。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9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70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应于2010年6月10日至13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