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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陕人考发[2011]1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国家部委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71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2日进行。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下午 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此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的基本程序:
1、考生于2月25日至3月25日下午5时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央及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考生须经其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局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月28日至3月25日。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各市质监局具体负责。按照属地原则,考生现场资格审查由其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局负责,中央及省属单位考生现场资格审查由西安市质监局负责。
现场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携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陕西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质量工作经历审查表》一式两份,提供身份、学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质量专业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33号)批准的每考一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各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及培训
考试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发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征订及培训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与资格审查工作同步进行。
省质监局联系人:贾大平,联系电话:87292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