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2011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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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考试中心《关于2011年度社会工作者、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职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0〕70号)文件规定,现将201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组织

    上述资格(水平)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请考生直接登陆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222.133.32.5/),根据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盖章后,按照属地原则集中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市区个人及民营、私营企业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联系电话:2671782);市直及中、省直驻德单位统一按规定时间到德州市考试测评中心(原长城饭店院内南楼三楼,电话:2345119)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考生登录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办理网上缴费。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各县市区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确认后要将复印件统一上交市考试测评中心存档备查,对免试科目的考生,要将本人的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市考试测评中心审核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20日;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3日;网上缴费时间: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5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各资格(水平)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建设工程教育纲和教材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

    为便于考生学习,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组织专家编写了《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本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建设工程教育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该出版社联系。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建设工程教育纲、考试用书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

    (二)考试具体要求。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其它两项资格考试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项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各资格(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时应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黑色墨水笔、2B铅笔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三)准考证的发放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两项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11年6月6日至12日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11年6月6日至11日登陆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222.133.32.5/)下载打印准考证。各报名点务必将下载打印准考证的网址、时间、方式通知到每一位考生,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四)考试收费标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10〕125号文件执行,即:《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8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和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62元。质量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60元。

    四、报名条件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