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其检疫要求是:装载后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
122.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
12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
124.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实施隔离观察处理。( )
125.出入境旅客(不包括交通员工和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携带或随交通工具搭载的可能传播疫情的物品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通道均实施检验检疫。( )
126.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时,应截留旅客携带的水果、茄科蔬菜(茄子、辣椒、番茄)等,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根据检验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127.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
128.所有进境粮谷类及其产品、进口水果、烟叶、禁止进境物由国家商务部审批。所有的特许审批物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
129.“三电工程”是指电子申报、电子转单、电子通关。( )
130.实施电子转单后,口岸检验检疫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对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内企业申报货物、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进行逐批核查货证,其他货物的口岸核查货证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2%~5%.( )
131.出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6小时后,运营人向离岸口岸检验机构办理手续。( )
132.填写“出/A.境货物报检单”H.S编码栏时,仅填写该商品前四位即可。( )
133.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证书或通关单的出口食品,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运出口,超过期限的,需重新报检。( )
134.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需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
135.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
136.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
137.玩具检测的重点是品质检验。( )
138.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 )
139.特殊物品不等同于一般物品,需经严格的审批和检验方能出入境。( )
140.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报检时必须提供科技部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141.对实施卫生注册的货物,未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签发换证凭单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
142.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境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境货物不准出口。( )
143.《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国境口岸”是指设在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
144.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
145.赔货货物进境,海关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验放。( )
146.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
147.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考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
148.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需提供《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
149.填写报检单时,报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标记及号码”一栏应填写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如果无标记,应填写N/M.( )
15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不同规定的,一律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