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起来,在这一事件中,陈颖纯系咎由自取,得到这样的处罚也理所应当。但网络调查显示,很多人对陈颖持同情态度,这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这是为什么?
仔细探究一下,对陈颖的处罚也并非表面所示那样令人信服。这个事件,首先凸显出我们研究生制度的一些缺陷。与假造学历换取报考资格的行为相比,校方当年的失察责任恐怕更重。陈颖的伪造手法并不高明,然而校方居然毫无所察,这难道不正说明,校方在实际工作中,其实也并不是很重视录取资格这一环节么?另外,按规定不具备考研资格的人,居然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学习、论文答辩等环节而取得学位,无非出于两个原因:或者录取、培养方式存在疏漏,或者考研资格的限定有些无稽,不管哪一种原因,对我们的研究生制度来说都不是佳音。母校在追究陈颖的同时,应该更多地追究自身的制度缺陷,毋贻国人以“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讥。
12年是一个很长的时间周期,对一个青年来说,这12年正是其学习和工作的黄金年华,换句话说,通过这12年,他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应该都已充分展现出来。既然校方和工作单位都不曾否定其能力,那么这个人现在应该算一个合格人才。然而事实却是:撤销其毕业证、硕士学位的连锁反应是,他的工作也丢掉了。这一方面固然可以视为对其不诚信行为的惩罚,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施行处罚一方的偏狭心态:与知识、能力相比,学历、文凭被当成了更重要的评价指标。造假固然不对,那么“惟证书”论的思路就对么?
著名教育家、曾任武汉大学校长的刘道玉,已故著名历史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周一良,这两位先生在其自传中,都坦承曾用假文凭进高中或大学,还曾替考或找人替考,循陈颖事件之例,这两位的文凭、教授资格是不是也该撤销,其一生的成就也该否定呢?有人会说,刘、周是名流,情形不同。对名流可以从宽,对陈颖为什么就不能给以更人性化的处理呢?
众所周知,在陈颖就读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推行的仍然是“一考定终身”的模式,他肄业于某所院校的经历,会成为求学、求职路上一道难以摆脱的金箍咒。我们不赞成造假,但是更反对形式主义地片面夸大文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