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1、检验检疫证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是出入境货物通关重要凭证;
(2) 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3) 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4) 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5) 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6) 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7) 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2、检务部门签发证单出境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入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语音以验讫日期为签发日期。
3、《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适用于对出入境运输工具的熏蒸和消毒。
4、格式4-1《动物卫生证书》和格式9-4《动物检疫证书》适用于活动物的出入境。
5、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
(1) 一般货物为60天;
(2) 鲜活类货物14天;
(3) 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