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某高速公路特大桥,其中0号桥台的桩基础为4根水中钻孔灌注桩,依次为0号一13号-23号-3、0号-4,设计为摩擦桩,地面标高为V1∞m,设计桩尖标高为V80moO号一1桩钻至标高V85m时,已进入微风化岩层,而后0号-2桩钻至v80m时,仍为强风化岩层。本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价为:陆上摩擦桩11∞元/m,陆上嵌岩桩为1则元/m,水上摩擦桩18∞元/m,水上嵌岩桩27∞元/mo
【问题】1.对0号台13号桩的终孔,应作如何处理?2.在等待处理方案时,停工刻,施工方提出停工补偿,应如何处理?3.对该桥台的桩基应如何计量?4.工程量清单中仅有桩的每延米综合价,现施工方提出水上施工平台应另行计量,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对0号台的终孔,应作如下处理:0号一1桩未到原设计标高已进入微风化,应将此桩改为嵌岩桩,按嵌岩桩的终孔原则终孔;根据同一墩台应桩'性相同的原则,0号-2桩也应改为嵌岩桩。由于该桥台的桩性及桩长发生变化,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2.因地质及设计问题导致的停工,属业主风险,应对桩机及相关的机械实际停工的台班补偿停滞费,经监理工程师查实,有关人员确因此待工的应补偿待工费,若调作他用时,则不予补偿。
3.0号台桩应在监理工程师对各道工序检查合格,正常灌注完成,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元破损检测合格,监理工程师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后才能计量,并应按嵌岩桩、按变更后实际长度计量。
4.水上施工平台费用属施工措施费,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单列可以另行计量外,都应认为包括在桩的综合单价内,不应另行计量。
18、某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lOd;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do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问题】1.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的内容有哪些?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3.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4.监理工程师对两次索赔申请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对承包商资质审查的内容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人员素质、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业绩)、企业信誉等。
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在工程准备和材料准备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
(3)处理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③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获得返还履约保证金。而预付款则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以扣还的方式归 还。
3.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商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2)损失不是因为承包商的过错和责任o(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造成。(4)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4.两次索赔处理:
(1)对第一次索赔。①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
因为:①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②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③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②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落实延误的天数。
③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索赔o①判定第二次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o
②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14d内作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