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内容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02

    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合同行政监管主要是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即对合同的不法性进行行政监管。在《合同法》第52条列举规定的5种不法性合同即无效合同都是行政监管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类型:
    1)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工程合同
    承包人订立工程合同,不仅应具有承包人资格,而且应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如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工程合同,则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从而导致工程合同无效。
    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违反此原则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无效的,因而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常见的违法招标投标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招标人泄露标底;
    (3)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4)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投标;
    (5)投标人少于3家;
    (6)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保证等;
    (7)投标人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弄虚作假;
    (8)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9)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其中,1~5项为合同无效的必然原因,6~9条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工程合同
    由于工程合同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建设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因此,《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工程合同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在下列情况下,工程合同仍然成立:
    (1)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
    (2)另一方予以接受。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程合同仍然无效。
    4)违反国家计划、法律法规的工程合同
    《建筑法》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如果发包人因未能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而未能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可能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同时,如果工程合同违反国家计划也将导致合同无效。
    5)违法分包、转包的工程合同
    根据《建筑法》规定,如果承包人擅自分包、肢解分包或者转包的,工程合同无效。包括:
    (1)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
    (3)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
    (4)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5)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7)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工程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