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某高速公路大桥工程项目采用的是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基础。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因该工程涉及土建施工、沉桩施工和管桩预制工作,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采用平行分包模式,即土建、沉桩、管桩制作进行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沉桩施工及管桩制作列入总承包范围再进行分包。
问题
⑴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⑵如果采取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其主要手段是什么?
⑶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⑷在平行发包模式下,沉桩施工单位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是否视为“甲供构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⑸如果现场检查出管桩不合格或管桩生产企业延期供货,对正常施工进度造成影响,试分析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可能会出现哪些主体之间的索赔。
[参考答案]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①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②协助业主编制标底;
③发布招标通知;
④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⑤组织标前会议;
⑥现场考察;
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⑧协助业主签约。
(2)若采取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①审查分包人资格;
②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
③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
④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采取的主要手段为:
①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要求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
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
③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如采取平行分包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是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人员素质;
②资质等级;
③技术装备;
④业绩;
⑤信誉;
⑥有无生产许可证;
⑦质保体系;
⑧生产能力。
(4)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两种发包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索赔
Ⅰ平行发包模式:
①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
②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
③业主向管桩企业索赔。
Ⅱ总分包模式:
①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
②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
③沉桩单位向土建单位(或总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