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某省HND大桥由中标的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KNS咨询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全桥380根钻孔灌注桩。刚进行到第五根桩施工时,遇到下列事件:
第五根桩从9月14日7:00开始灌注砼,15:16因电焊机使用不当导致发电机组故障,使搅拌机及灌注设备被迫停工,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发电机组于17:08修复,17:13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提升导管提不动,经反复转动,上下冲振,至17:32才将导管拔出,就位到预定高度,开始灌注新砼,17:42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视察,19:34灌注完全部砼。当导管全部提出孔外清点时,导管总长只有48米,因此,监理工程师同意桩基按48.5m计量,承包人要求按设计桩长55.6m计量。其证据是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除此外,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的实际桩长)。
问题
(1)该桩是否合格,为什么。
(2)该事件所反映施工及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有哪些?
(3)桩基础该在什么时候进行计量?应按多长给予计量?
[参考答案]
(1)根据下述分析,该桩为不合格桩。该桩灌注混凝土过程中,中断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此时首盘混凝土已超过初凝时间,导致导管被卡住提不动,后经强行拔出。
①可能情况之一,导管已有一截断在孔中,因此造成导管总长只有48米。按规范施工要求导管在孔内长度应为55.35-55.2m(导管底部至孔度应有25-45cm空间)。如果导管已断,则首盘混凝土被污染的混凝土已无法翻到头,后续灌注的混凝土压在首盘混凝土上,开成“断桩”。
②可能情况之二,钻孔达到设计深度,导管没有断在孔内,其长度只有48米,则导管底距孔底达7.2m以上。首盘混凝土将泥浆水混合压在孔下部,同样也产生断桩。
③可能情况之三,导管按《规范》安设,距孔底25-40cm,在灌注混凝土时,导管也没有断在孔内,导管总长只有48米,则桩长也不超过48米,不符合桩长设计要求。
(2)该项事件反映施工承包方CHD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①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不足,发电机组只有一台,无备用设备,不合理。
②上述断桩表明CHD公司无认是属于哪一种情况,施工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③从“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可千:没有按规范做好应做的每一项记录(如钻进记录、清孔、成孔检查等)。
④每道工序完工后没有按程序进行工序检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就进入下道工序。
该事件反映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①专业技术水平差,工程经验缺乏。监理工程师凭经验从上述事件应看到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应能看到施工承包方存在不容视的问题。
②监理严重失职,没有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使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按监理程序进行施工监理。灌注混凝土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没有按规范规定进行旁站。
3、桩基计量,应在截去规范规定的桩头长度后,按规定经无损检验;对整体性不满意或施工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的桩采取钻芯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监理还要对桩的平面位置复查,还要复查所有施工记录,全部检查、复查满意后作书面批准才能计量。桩长计量:分不同桩径和干处、水中,从承台或系梁下缘至桩底基面的桩身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