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组织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6-18

关于组织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适应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对高素质监理人才的需求,我部决定于2007年10月26-28日进行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部负责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并监督指导各地考试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的考试组织工作。每个省(区、市)为一个考区,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

二、管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考试管理机构,制定落实考试具体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三、报名审查。严格报考条件审查是保证应考者基本素质的重要环节。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应考者达到必备的报考条件。

四、考场纪律。监考工作是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防范作弊行为。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保密工作。所有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考区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六、考试公告。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7年8月1日前通过省内主要媒体(省报)和交通厅网站发布考试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各科目考试时间、报考条件、报名时间、受理报名的单位和地址及电话、考场所在城市、考生需要周知的其他事宜。

七、报名条件。报考者可在个人所在单位、服务的监理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的省(区、市)报名点报考,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二)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五)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已参加了2005年考试,并至少有1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符合第(一)、(三)、(四)项条件的可继续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八、报名方式。本次考试继续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考者可登录我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按规定如实、准确登录本人报考信息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经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3张近期小二寸证件照片等材料一起提交省(区、市)报名点审查。

九、考试时间。本次考试安排在2007年10月26-28日。


 10月26日(周五)
 10月27日(周六)
 10月28日(周日)
 
下午

14:30-17:00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30-17:00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30-17:30
 
公路

工程
 监理理论
 公路工程经济
 合同管理
 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公路机电工程
 综合考试
 
水运

工程
 监理理论
 水运工程经济
 合同管理
 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水运机电工程
 综合考试
 


十、免考规定。参加2005年、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科目。有关考试大纲事宜,可与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十一、其他要求。有关考试的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执行。办法和方案的具体内容可登录我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查阅。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各阶段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十二、联系方式。本次考试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请各考区尽快确定考试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告部质监总站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电话:(010)85113181(业务部)

传真:(010)85113183

电子信箱:JLXHYWB@163.com


部考试工作联系方式:

电话:(010)65292703(部质监总站公路处)

(010)65292701(部质监总站水运处)

传真:(010)65292776

电子信箱:jlks@jtbzjz.net


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北京市路政局、上海市公路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监理协会,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部有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