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不低公务员 农村教师定向培养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2-23
农村教师编制标准向城市学校看齐,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福建省政府昨日(11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农村教师三年增6500个编制

  《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新的编制标准执行后,前3年全省先核增6500个编制,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省教育厅相关人士介绍,由于超编,许多农村学校多年无法补充新教师,全省农村小学教师中46岁以上的占31.99%,而25岁以下的仅占6.3%。特别是农村小学英语、信息技术、体育、艺术等学科教师严重不足,难以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同待遇,确保县(市、区)域内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省教育厅相关人士介绍,新举措将拉平农村教师与城镇教师的待遇。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实行农村教师特殊补贴制度,对在农村教学点任教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费补贴。要求各市、县(区)财政都要安排经费,用于实施农村教师特殊补贴,省级财政对特别困难的县给予资助。所以,某些偏远农村学校教师的待遇甚至会高于所属城镇的教师。

  农村小学教师开展定向培养

  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另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县域内教师在城镇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开展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采取招收初中优秀毕业生、学制5年的办学形式,定向培养专科学历的农村小学教师,毕业后须在农村小学服务5年以上,学生在学期间适当减免学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