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是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2-23
 从今年9月底开始,因为收入偏低,且常常得不到保障,川渝两地部分区、县的中小学教师集体向教育部门发出呼吁,要求和公务员同等享受"阳光工资"津补贴。重庆市教委发文指出:教师要求兑现绩效工资诉求是合理的。日前教育部表态:教师绩效工资为下一步工作重点,具体方案正在研究。(11月6日《南方周末》)

  教师们为何"呼吁与公务员同薪"?他们引用1994年起施行的《教师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在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这个规定被重申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尽管从"不低于或者高于"退至"不低于",保障目标变得更加务实,执行难度有所降低,但这个规定本身是意味深长的,是颇值得推敲的。

  为什么要说"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说"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呢?第一,公务员工资从来就没有低于过教师,强调"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没有意义;第二,"公务员待遇"是一个现实标准,"教师待遇"则是一个需要努力的对象,其努力的结果是"不低于公务员"。同样是涨工资,一定是公务员工资上涨在先,教师工资比照公务员标准上涨在后;同样是享受绩效工资("阳光工资"津补贴),一定是公务员及时、足额享受在先,教师的绩效工资只能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教师们的要求并不高,他们只是希望,自己的工资从实际低于公务员到"不低于公务员",其间不要等得太久;眼见公务员已经把绩效工资稳稳当当拿到手,教师的绩效工资却还只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的一个方案,如此"先官后师"、"厚官薄师"实在过于明显,难怪要引起教师的反弹了。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实际上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教师和公务员不能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合理的做法是,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改为"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或者进而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

  只有取消"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限制,建立起点较高、相对独立的教师工资核定与发放体系,教师的工资待遇才能获得刚性的法律保障,避免亦步亦趋看"公务员标准"的"脸色"行事,且始终比后者低半格、慢半拍的尴尬。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