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全球史》载:“(均田制)其目的在于确保土地的平均分配,以避免出现类似于汉朝的土地兼并……这项制度根据土地的贫瘠和受地者的需要将土地分配给个人及其家庭。”对均田制的评价正确的是( )
6.秦汉以来,灾后君主自谴成为一种常见的历史现象。粗略统计,两汉君主灾后下达的自谴诏书计有30 余次,而唐代则达到130 多次。直至清代康熙时依旧因为天旱而自责不已。君主自谴的主要意图( )
9. “中国人民惟一的需要,在建设一人民的统一的政府。而过去数年间之经验,已证明帝国主义者及卖国军阀实为和平统一之障碍,为革命势力之仇敌。……本党为实现中国人民之唯一的需要……不能不出师以剿除卖国军阀之势力。”这一宣言( )
10.1930 年2 月26 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七十号通告,提出“扩大红军的总策略是要建立在集中农民武装,扩大红军向着中心城市发展,以与工人斗争汇合之整个基础上”;同时,又提出“打破游击战争中之上山倾向、保守观念、分散政策等农民意识和土匪倾向”。该通告提出的总策略( )
11.1931 年底,国民政府取消了地方政府设卡征税的厘金税制度,实行新的统税制,规定凡缴纳了统税的商品准许在全国范围流通销售,地方不得征收其他任何捐税。统税制的实施(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5 分)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百度百科》
材料二 1842 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驻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今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13.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10 分)
14.据材料一、二,指出《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15 分)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在《中国:传统与变迁》一书中认为,中国的历史(古代史)是一部不断改朝换代的历史,因而不断产生令人感到乏味的重复:创业打江山、国力大振、继而是长期的衰败,最后全面崩溃。中国历代正史都反映了这一点,难怪中国人总是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恢复上古的黄金时代。结果,中国文明就在这反复不断的人事变迁中艰难前行,而汉代以后的中国历史也多多少少都是汉代历史的重演罢了。
15.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材料的观点。(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晋末年,为躲避战乱,黄河流域“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民,相率过江淮”。据考证,(东晋时)总数约90 余万,约占政府领民的1/6。东晋政府没有把南迁侨户编入正式户籍——黄籍,而是编入专为侨户设置的临时户籍——白籍,白籍人不对国家负担租税赋役义务。由于战乱、灾害、暴政,又使不少人被迫成为无土可依、漂离就食的流民。大批流民的长期存在,不只意味着国家租税赋役的减少,更使统治者感到“流民散则转民为盗”的威胁。魏晋南北朝,世家豪族地主阶级对于人口的吞噬能力是非常惊人的。他们占有大量的依附人口,不在政府注册,不对国家负担义务,还千方百计扩大人口,“竞招游食”更是一个重要手段。为了逃避租税赋役,“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成为豪强大族“私附”的“藏户”。东晋南朝之世,几代统治者致力于把侨户、流民实行编户,“土断”入籍,使大批人口纳入国家版籍,由此与世家豪族展开了激烈的人口争夺,在个别时期、个别地区成效较显著。但由于世代豪族地主是历代小朝廷的社会支柱,这就决定了“土断”的实施是有限度的。
——曹文柱《关于东晋南朝时期的“土断”问题》
16.根据材料,概括指出东晋南朝时期“土断”改革的原因。(8 分)
17.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土断”的影响。(7 分)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历史——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从最初在兴中会盟书中提出 “创立合众政府”, 到去世前一年连续六次发表关于“民权主义” 的演讲, 孙中山一生中对民权问题持续不断地做了许多理论上的探究。1897 年,他在谈及革命宗旨时,就表示要在共和主义之下,“国皆自主,人尽独立”,民皆“自治之民”,由专制之民而一变为“共和之民”。同盟会成立后,孙中山以民权主义作为政治革命的纲领,指出“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国家政治权力只能掌握在人民手里。民国建立后,他签署了全面体现 “主权在民” 思想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面对军阀复辟与独裁,他为恢复共和国人民主权的载体——《临时约法》和国会而战。受到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影响,孙中山提出了以“直接民权”和“地方自治”作为建设民国的新“理想” 和“新法”,使民权制度真正能够代表全体“平民”的利益。
——宋德华《孙中山“主权在民”思想的演变及其价值》
18.根据材料,概括民国建立前后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变化。(5 分)
19.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孙中山“民权思想”变化的原因及影响。(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