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报检须知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发布时间:2008-06-27

须提供《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及详细货物清单。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
如何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深圳局化矿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申请标签审核时,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1、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4、产品配方;
5、产企业质量标准;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
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
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标签样张(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6套;
12、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
13、其他有关材料。
(三)所有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终审。期间,若所送资料、样品不符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五)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审核费。
(六)接通知后,申请单位向受理单位领取标签审核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