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哪些证单?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销售确认证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地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
(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本)。
(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2、出口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报检时有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出境前应实施检疫。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出境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出境报检时,要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出境动物产品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3)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4)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实行检疫监督地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输出国家规定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7)输出非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8)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9)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谱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转场注册俄登机证和委托书。
(10)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11)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