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接受检验检疫的,需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人必须按规定通过电子报检系统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发送报检信息,接收到正确回执后,方可持相关单据办理报检手续。
3.报检人办理报检时应提供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4.报检人提供的报检单所列内容:打印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经报检员签字确认;报检日期按检验检验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制。
5.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出境货物发货人和生产企业首次出口货物时、入境货物收货人首次进口货物时,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到所属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号。
6.代理报检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7.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从事报检的人员须取得《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8.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经统考合格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向报检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员证》。
9.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11.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12.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出入境通关单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