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发布时间:2008-07-14

  一、禁止进境物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二、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9月25日公布执行)
  玉米:种子
  大豆:种子
  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
  榆属:苗、插条
  松属:苗、接穗
  橡胶属:芽、苗籽
  烟属:繁殖材料烟叶
  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农业部1992年6月8日公布执行)
  1、 动物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白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2、 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牛肉、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棕毛类、踢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类
  3、 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产品。
  四、审批种类: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 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一般检疫审批:
  A、进境动物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
  从本主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直属局负责审批
  (1)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品;
  (2)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3)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B、进境植物检疫审批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水果:
  (2)土壤、栽培介质;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
  (4)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植物微生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
  (5)谷物(小麦、玉米、大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麦芽、面粉等)、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薯粉等)及其饲料(麦麸、豆饼、豆粕等)等粮食类,烟叶。
  直属局负责审批:
  边境贸易及数量较少(100吨/批次以下)的进口粮食类。
  农业部植物保护机关审批:
  (l)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所属植物保护站审批:
  辖区内引进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林木种子、林木种苗)。
  (3)林业部森林保护司审批:
  国务院及直属单位引进的林木种子、种苗。
  (4)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所属森林保护站审批:
  本辖区内引进的林木种子、种苗。
  五、检疫审批程序
  1、特许检疫审批程序
  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引进单位填写检疫特许审批单后,报国家总局审批;
  2、 一般检疫审批程序
  引进单位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检疫审批单;
  交报相应的审批机关
  3、提前申请的时间
  ①进境种畜及其精液、胚胎:
  空运:提前120~140天
  陆运:提前130~150天
  海运:提前180~200天
  ②进境种禽:
  空运:一般在批准之日起30天后方准入境。
  ③进境其他动物:
  空运:提前90~110天
  4、一般检疫审批需提供的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
  动物产品加工、使用许可证
  在当地检验检疫机关注册的证件
  批准进境的,附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申请运输动物过境的,须提交动物来自非疫区证明
  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时效自批准之日起:
  空运有效期:6个月
  陆运有效期:6个月
  海运有效期: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