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有什么规定?
出境植物检疫结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即检疫规定有效期限。对于出境植物产品,从经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书的当天算起,至本批货物离开国境不超过 21 天的,视为有效期内;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五省区冬季 (11 月至次年 2 月底 ) 检疫的货物,其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 35 天。
由于超过植物检疫有效期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可能感染病虫害,因此超过检疫有效期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重新出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