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标准主要有哪些规定?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动物检疫处理标准:
(1) 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与其同群的其他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2) 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
(3) 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的,不准出境;
(4)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5) 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禁止携带、邮寄物入境的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2. 植物检疫处理标准:
(1) 经检疫发现感染一类危险性病虫害的,整批货物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二类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在确保除害效果的前提下,采用防疫或限制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扩散,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处理;
(3) 发现三类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取限制措施;
(4) 感染特别严重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外贸易合同中有相关动植物检疫条款,并符合我国有关法规精神的按贸易合同条款处理。输入国与我国有双边协定的按双边协定的规定处理。
出口植物检疫中,如果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则按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