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范围
HS编码为36041000的烟花爆竹。
二、报检要求
1.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由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授予专用代码,经考核合格的企业,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出口。
2.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验。
3.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3.出口组合类烟花爆竹(即不同花色品种的烟花爆竹混装于一个销售包装内),在组合前,每种出口烟花爆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组合烟花爆竹的企业在出口时,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核查,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