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的申报

来源:微学报检员发布时间:2008-07-23

  为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人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了《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的管理规定》。 
  一、检疫申报 
  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2.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 
  二、检疫程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理负责。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检验检疫机构缴纳。 
  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犬、猫暂扣留。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