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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单。提单是对所装运的商品和数量起到了收据和证明文件的作用,在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提单是请求损害赔偿最基本的证明。
(5)装货清单。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制成的全船装运货物的汇总清单。装货清单是承运船舶的大副编制积载计划的重要依据,它还是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口安排驳运、货物进出仓库、货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托运人备货情况的业务单证。
(6)载货清单。
(7)货物积载计划。
(8)危险品清单。
三、索赔与理赔
1.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租船合同和提单是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主要依据。处理索赔案件时,应掌握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区别对待、讲求实效的原则。
2.索赔单证
决定对外索赔,就要准备下列各项必要的索赔单证。它们是:
(1)索赔函。
(2)索赔清单。根据损失的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原因,确定对外索赔的比例,按CIF价格计算损失金额,编制索赔清单。如商业发票上是FOB价格而按CIF价格索赔,经承运人要求,还应提供运费及保险收据。
(3)货物残、短签证。应有船方和理货人员共同签字。必要时,还应提供商检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4)提单。正本或影印本。
(5)商业发票。必要时应加附装箱单或磅码单。
(6)费用单证。向船方索赔修理、整理货物的费用的证明文件。
(7)其他单证。必要时,还须提供火灾鉴定报告、卫生或动植物检验证明等。
3.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处理索赔案件的程序和手续,须视承运货物的船舶经营性质而定。
采用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发生货损货差时,凡出口货物由国外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或货物承保人)直接向承运人办理索赔。凡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由货运代理人代表有关进出口企业以货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由外运公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论出口或进口,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四、海运提单的缮制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或B/L)简称提单,是海运业务使用最为广泛的运输单据。海运提单使用较广的是已装船、清洁、指示提单。缮制提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来证无特殊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s)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来证规定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时,可以以国内运输机构或其他公司的名义为发货人,如来证规定以开证人为发货人时则不能接受。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习惯上称为抬头人。绝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方可流通转让。也有少数信用证要求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3.提单上的背书又分“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是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加盖印章,无须加任何文句;而“记名背书”除加盖印章外,还应注明“交付给××(Deliver To××)”字样。
4.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若货物运往法国或阿根廷,发货人必须在提单正面签署。
5.信用证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称者,应照办。
6.若为联运提单(C.T.B/L),其上有:
(1)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本栏应填第一段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名称。如货物从西安经陆路运往天津,再装船运往芝加哥。则此处填:“by wagon No.××”或“ by Train”。
(2)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本栏填前段运输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地点,如西安。
(3)船名及航次号(Ocean Vessel Voy No.),如第一程运输不是海运,在签发联运提单时此栏可填:“Intended Vessel”(预期船只)
(4)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本栏填海运段的实际的装运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5)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实际的卸货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6)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是指最终目的地,如从上海海运至美国旧金山,然后再由旧金山陆运至芝加哥,则交货地点应填芝加哥。
7.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他单据上的相一致。
8.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
9.提单上除有阿拉伯文字的件数外,尚需有英文大写的件数,两者的数量要相一致。
10.提单上的重量,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者外,仅列毛重,并应与发票、重量单上的重量相一致。
11.如为CFR或CIF价格,提单上加注“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已付(Freight paid)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运费预付或已付的提单可不必加注运费金额。如为FOB价格,提单上须加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to be collected)。
12.提单上签发日期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船期相适应,也就是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约上最迟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必须填写签发地点。
13.提单正本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签发,如无规定,应签发两份正本。
14.如签发提单人为货代,而承运人为“MAESK LINE”则应在货代之后加注“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