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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结算方式有“三主四副”,三主即汇付、托收、跟单信用证,四副即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备用信用证。
一、汇付
(一)概念:进口方通过银行汇款出口方的行为,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它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买方卖方之间提供了商业信用与资金融通。信用提供方风险较大。适用定金、尾款、佣金的收取、分期支付货款等。
(二)汇付当事人:1、汇款人 2、汇出行 3、收款人 4、汇入行(也称解付行,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
(三)汇付种类:
1、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ter汇款人出具汇款申请书、交款、交费,汇出行则用电传、电报、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汇出行出具)给汇入行,由其向收款人解付。解付行收单后解付并将单寄回汇出行,索回垫款,而汇出行将收款人的收据转交付款人做帐。
2、信汇(M/T)mail transfer汇出行则是以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然后由汇入行解付收款人。
3、票汇(D/D)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银行即期汇票(以解付行为付款人),然后将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交收款人,收款人凭票到汇入行取款。
货款和付款通知沿着相同的方向从进口国到出口国移动,因此汇付的三种方式都是顺汇。电汇、信汇、票汇基本上都属于赊销。
(四)相对优点(信用证):
a、手续简单、费用低廉,但资金负担不平衡、风险大
b、无银行信用参与,银行仅提供服务,完全基于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为了解决风险问题。
(五)、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进口人通过银行以信汇或电汇等形式将货款汇给出口行,出口行(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汇款通知,即通知出口人提供汇款通知书上指定的货运、货权单据取款。
外贸实务中,出口时如果是票汇或信汇,一定要查实货款后再发货。
第三节 托收
一、定义:collection银行接受委托人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 / 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同时交出商业单据。托收属于逆汇,票据走向进口方,资金走向出口方。
托收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信用提供方(出口方)风险较大,换来的是非价格竞争优势。这也是其作用之一。
二、分类:光票托收:仅把金融单据交与银行,让其代为收款。
跟单托收:把商业(货运)票据和金融单据一同交给托收行,通过它国外的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跟单托收: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提示日承兑,到期日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只要承兑远期汇票即可得到各种单据)
*付款交单D/ 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但要先承兑,此时拿不到商业单据,这点区别于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三、当事人:1、委托人 principal 2、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1和2委托代理关系)
3、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4、付款人 payer (3和4委托代理关系)
5、委托人代表(需要时的代表):在进口国,其权限必须在给托收指示书中写明,否则银行不听话。
四、跟单托收下的资金融通
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低价质压出口人的跟单汇票,然后再去委托代收行收款,收款后先扣下代垫款,余额交付出口人。因此托收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人的资金融通,但实质上是抵押贷款,银行“既是典当行,又是要债人”。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换出跟单汇票,提前提货、处置。收到货款,在汇票到期日,交回货款拿走信托收据。凭信托单据借单确切地说是,代收行向进口人提供的资金融通。代收行风险自负,与出口人、托收行没有关系(除非出口人指示代收行作此业务)。
五、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1、《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标明受《URC522》约束,同时必须标明是否存在代理以及其权限;
2、银行应善意行事。
3、银行仅对照《托收指示书》审核单据的分数,不负责其内容正确性,也不对单据的安全负责;
4、对于提单等单据,不能以代收行为收货人;
5、《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指明交单方式,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否则代收行本着谨慎原则仅D/P;
6、当单据被拒绝赎买而代收行尽到反馈义务后,若托收行60日未作明示,则代收行可以做退单处理。
六、跟单托收下的风险规避:
1、做好付款人的资信调查,尽量不好承兑交单,更不要允许老外借单;
2、不允付款人指定代收行,因为银行不负保证(付款人不付时)收款责任;
3、争取自己投保,并加投“卖方利益”险;
4、忌用远期付款交单,因为常易以地方法律原因被转解释成远期承兑交单;
5、进口国如实行贸易和外汇管制,应要求进口人在货物运出前开出进口许可等证件;
6、对于货运单据应做成“THE ORDER OF SHIPPER”抬头,在老外付款时再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