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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 (L/C)
英语: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一、定义:应申请人请求和指示,开证行开给受益人有条件取款的一种书面银行信用保证。它承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将来某一可以确定的时间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二、特点:
(一)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在出证后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注:第一性是以单据完全符合为前提。
(二)自足性:虽以合同为蓝本,但一经开出,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当事人都必须以信用证为依据。
(三)纯粹的单据交易:它不以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为依据,只要单据符合即可取得货款。
(四)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三、类型:
(一)形式:
信开信用证:(mail credit)用书信格式制证并以邮寄送达通知行。已很少使用。
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送达。
全电本:以电本形式开出的完整有效的信用证。
简电本:只含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目的是通知受益人。因此常会注明“随寄证实书”,然后邮寄信开信用证。
(二)是否附单据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仅凭汇票等结算票据付款,不跟货运单据,主要结算余款、从属费用。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必须凭货运单据付款,带不带汇票都可以。
(三)开证行责任的撤销性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一经开出,有效期内不准开证行修改、撤销。除非所有当事人全部同意,尤其是受益人和保兑行的同意。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付款或被议付前可撤销。通知送达前已被议付,不可撤销。
*不注明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四)是否保兑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负付款责任,且是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清偿后再找开证行清偿。它的清偿责任也无追索性,即使开证行倒闭。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注明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五)付款时间 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见票即付款。不要求开立汇票。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六)转让性
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在金额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分运条件下)。必须注明“可转让”,只能转让一次。适用于中间贸易,开给中间商。
不可转让信用证:
*未注明可转让的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其它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两张信用证的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证行与通知行也因此互为。多用于来料来件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时开立远期信用证,出口时对方开即期证。
对背信用证:(bank to bank L/C) 通知行应收益人请求,以原证为基础开立的内容相似的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和第三国贸易。原证收益人是对背证申请人。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为止。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给、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循环信用证 自动循环:议付后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议付后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到原金额并再度使用
非自动循环:议付后需要开证行的通知,方能恢复到原金额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特点:付款在先,交单在后。常以红字打出。
五、当事人:
(一)开证行(Issuing Bank)
三个束缚:1、申请人的代理合同;2、向受益人的付款承诺;3、与通知行、议付行的代理关系。
责任:1、根据申请及时正确开立信用证;2、第一性的付款责任;3、终局性付款。
权利:1、取得质押的权利;2、发现不符点下的拒付权;3、信用证行为的收益权。
(二)申请人(Applicant):
责任:1、及时申请开具与贸易合同相一致的信用证;2、向开证行质押;3、及时付款赎单。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责任:1、验明信用证真伪性;2、澄清疑点;3、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