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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款结算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一、汇票 BILL OF EXCHAGE
(一)、定义:由出口人开具给进口人或者开证行、要其付款给指定人的书面指令。
(二)、汇票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常常是出口方。在押汇项下,它在进口人或者开证行未承兑情况下,是主债务人,因为它是把汇票等单据卖给银行的,如果银行收不到货款,它要负责退款。
2、付款人(DRAWEE、PAYER):常常是进口人或者开证行。一旦被提示汇票又承兑,那么它就成了主债务人。
3、收款人(PAYEE):常常是银行,不管是托收还是押汇。
(三)汇票的种类:
1、根据付款时间分为:
即期汇票(sight bill / demand draft):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远期汇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常承兑
定日付款远期:指定某天付款
出票后定期远期:比如以提单日为基准日,加一期限,如60 DAYS AFTER D/L DATE.
见票后定期付款远期:以见票日为基准日,加一期限,如60 DAYS AFTER SIGHT延期付款远期:这种情况尽量避免。
计算时间的时候:整月算月,非整月算天,算尾不算首,节假日顺延。
2、根据出票人分为:
银行汇票:银行签发,国内贸易常用,前提条件是银行有资金。
商业汇票:出口人签发,国际贸易上的汇票就是商业汇票。
3、根据承兑人分为:
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可贴现。常多用于信用证业务下。
商业承兑汇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常不可贴现。
4、根据附属单据情况分为:
光票(clean bill):可附发票和价格清单,不附货运单据。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附货运单据。这些单据代表着货权,要货不要钱,要钱不要货,故有利于保障卖方的利益。
(四)、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它都是从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draw):写成并交付
实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设立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用证并押汇项下,在付款人没有付款或者承兑之前,出票人出票后,要保证可以被承兑或付款,一旦不能达到这个结果自己就要负责清偿汇票所列款项,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主债务人存在着转换的问题,即汇票被承兑之前,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即出口人,一旦被承兑,则成了开证行或者进口人。
在托收项下,如果不能收款,则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2、提示(presentment、 presentation)提示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或者承兑的行为。分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3、承兑(acceptance)是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acceptor承兑人 承兑意味着债务关系的转移,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注意:仅签名无“acceptance”,也视为承兑,无签署“date”,视date为承兑提示的第三天。
承兑做法有:实际交付:承兑后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推定交付:签发承兑通知给持票人,收留已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行主动付款并记入持票人帐户。
承兑分为:普通承兑: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付款责任。限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部分承兑、限制承兑地方、附加条件、延长承兑时间)遭到拒绝承兑,议付行的最后做法就是找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款(信用证项下)
4、付款:payment付款 payment for honor参加付款 drawee for honor参加付款人付款后汇票支持的债务关系因此结束即注销discharge.
付款人责任:(1)、支付金钱。不得是替代物。
(2)、正当支付:
a、到期日或之后支付。此前支付风险自负
b、付给合法持票人。故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验明持票人身份。
c、善意付款。应按惯例付款,不得了解持票人的权利缺陷,只要是符合背书连续性,哪怕是欺骗取得汇票及其附属单据,也应付款,不能因为是欺骗所得而拒付。
5、背书:(indorsement、endorsement)
要求:连续性
目的:票据转让、票据托收、票据质押(押汇等)
分类: a、限制性背书:注明 payto A [ only / not transferable / not to order ]字样,如再背书转让,则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无保证责任。限制性背书流通性极差,很少用。
b、记名背书:注有pay to A /the order of A / A co. or order字样
c、无记名背书:不记载受让人,只作签章,以后可以自由受让。在我国禁止。
d、委托背书:适用于托收业务中,注有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A字样不能做转让背书。
e、条件背书:我国不允许
6、拒付:(dishonor)有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之分,遭遇拒付,必须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做成“拒绝证书”或“退票理由书”。
拒付的四种情形:
a、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书或退票通知
b、逃匿、死亡(构成事实拒付)
c、破产、被责令终止营业(构成事实拒付)
d、付款人虚构或无支付资格(此前议付是骗汇)
7、追索:(recourse)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乃至出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等的费用。
追索权行使四要件:
a、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前
b、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
c、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后
d、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8、保证:(guarantee)guarantor保证人,warrantee被保证人
目的:增强付款信誉,常被用作融资手段。保证必须由第三人做出。
写上:a、“保证”字样,b、被保证人,c、保证人名称及住址,d、日期,e、签名
(五)、汇票内容:缮制
1、“汇票”字样:Draft / BILL OF EXCHANGE
2、“无条件”支付委托:不可附加支付条件。例如“若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即支付”,汇票无效。在汇票上本条款常常不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