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的单据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1-08
  申请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有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8)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9) 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0)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1)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2)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