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放款 | 红条款信用证 |
出口商凭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和销售合同,申请打包放款 | 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开出红条款信用证和出口商一定出口保函预支款项 |
出口商如不能装货出口,应由出口商负责在放款到期日还款 | 出口商如不能装货出口,议付行垫款最后由进口商负责归还 |
不增加开证行和进口商(申请人)的责任 | 增加开证行和进口商(申请人)的责任 |
发放出口国本国货币 | 预支信用证货币资金 |
二、银行对出口商交单时的融资
(一)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 Purchased)
1、 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概念
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给对价,从而受让汇票/单据,以便议付行寄至开证行收取货款,补回付出对价,同时出口商(汇票原持有人)获得对价的垫款融资。若从票据观点来看,“议付”就是票据的流通转让。
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单据寄至开证行收取货款,以归还垫款。
叙做议付的面比较窄,仅限于议付信用证;而叙做出口押汇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外,还包括D/P跟单托收。
2、 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经押汇行审单相符,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偿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叙做。
(1) 单据不符;
(2) 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3) 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发生战争;
(4) 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5) 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3、 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1)银行承做出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开证行倒闭,邮寄单据遗失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押汇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少付时,押汇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其利息。
(2)遇到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少付时,押汇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出口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押汇行仍可向受益人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涉。
4、 出口押汇利息计算(略)
5、 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略)
6、 出口押汇账务处理(略)
(二)汇票贴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