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函的定义和性质
(一)保函的定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二)保函的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三)保函的内容
1、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人的完整的名称和地址。
2、需要开立保函的背景交易。
3、应付最高金额及币种。
4、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
5、索赔条款。
6、保函金额递减的任何规定。
(四)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担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
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二、保函的种类
(一)出口类保函
(二)进口类保函
三、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2、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不同之处:
1、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订有备用证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意味了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3、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4、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