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1-03

 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2、运输合约的证明。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