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和托收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
·根据资金的流向与票据的传递方向是否相同,货款的支付方式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
顺汇是指资金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逆汇是指二者的方向相反。
汇付是一种顺汇,而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逆汇。
—、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4个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人。
·汇出行(Remitting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Bank):又称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故又称解付行。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收款人(Payee):即收取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汇付流程示意图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包括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汇款金额,采用的汇款方式等。此项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除汇款金额,还要支付汇费。
·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二)汇付的种类
汇款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3种形式:电汇、信汇、票汇。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方式其优点在于快速准确,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较高。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邮寄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电汇/信汇业务程序
3.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以银行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款方式。
一般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出口国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汇款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或亲自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
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收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
这种票汇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三)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汇付属商业信用性质。
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风险较大,所以汇付方式主要用于:
(1)本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关系密切的企业之前的债权债务结算
(2)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
二、托收 (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重要当事人有4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债权人,是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是托收银行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即债务人,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另两个当事人:
5. 提示银行
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和汇票的银行就是代收银行本身,但如果代收银行与付款人没有往来关系,而另一家银行是与付款人有往来关系的银行,这样代收行可主动或者应付款人的请求,委托该银行充当提示银行。
6. 需要时的代理
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同样,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后,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也均构成一项委托代理合同,被委托人有义务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
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方受损失,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
买卖关系
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买卖义务,双方受货物买卖合同的约束。
无契约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银行付款,并不是根据他对代收银行所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付款责任。
(二)托收的种类和业务程序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跟单托收
使用的汇票是跟单汇票,汇票随附运输等商业单据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
使用光票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托收业务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1.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需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拿到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业务流程)
即期付款交单业务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装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向进口人做付款提示。
④买方付清货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办理转账业务。
⑦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2) 远期付款交单(D/P … days after sight)
是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后向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业务流程)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而对出口人来说,交出物权凭证之后,其收款的保障就完全依赖于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拒付,出口人便会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于接受这种方式必须慎重。(业务流程)
远期付款交单业务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装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④买方到期付清货款。
⑤代收行交单。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办理转账业务。
⑦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承兑交单业务程序
①出口人按照合同装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承兑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或提示行。
③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在收回汇票的同时,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④进口人到期付款。
⑤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款已收到。
⑥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托收条款举例
例1: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例2: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与第一次提示即时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单。
例3: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与第一次提示即时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以付款,承兑后交单。
(三) 托收方式的特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出口商风险较大,其货款能否收到,完全依靠进口商的信用。
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虽然进口人在付款前提不到货物,但若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由于货物已运出,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低价拍卖或运回国内,出口商需付较高代价。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而提走货物,所以对出口人来说,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但跟单托收对进口人却很有利,减少了其费用支出,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所以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作为推销货物和加强竞争的手段。
托收和汇付都属商业信用,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跟单托收要比汇付方式多。
汇付方式资金负担不平衡,会对某一方产生较大风险。因此,双方都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双方利益差距难以统一,故较少使用。
而托收方式使双方的风险差异得到一些弥补,要比预付货款方式优越,特别是对进口商更有利。
(四) 跟单托收业务中的进出口押汇
押汇,是银行在进出口商品流通期间为进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有两种押汇业务,即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进口押汇。
1.托收出口押汇
是指托收银行采用买入出口商向进口商开出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商融资的一种银行业务。也就是,出口人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为抵押品,由银行续做一种抵押贷款。
其具体做法是: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将汇票及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到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余款先行付给出口商。
押汇额=票面金额一押汇息一手续费
这种先付的款项,实际上是托收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的一种放款。此时,托收银行即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票款收到后,即归还托收银行的垫款。
托收银行做托收出口押汇可以使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但汇票付款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托收银行做出口押汇的风险较大。许多银行不愿意做或很少做。如果银行承做这种业务,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国外汇情况较好,进口商资信状况和所销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状况良好。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大都也是局限于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而且只发放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货款,很少像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那样发放全额货款。
2.托收进口押汇
托收进口押汇,是指代收银行凭进口商信托收据给予进口商提货便利,从而向进口商融通资金的银行业务。
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市场行情,不失时机地转售商品,希望能在汇票到期付款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做托收进口押汇。
具体做法是:
由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
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所以对代收银行来说,有一定风险。
但是,如果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借单是出口商的授权,即通常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贷单(D/P,T/R)。这种做法是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日后进口商到期拒付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五)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贸易中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加上各银行的具体业务做法也有差异,往往会导致误会、争议和纠纷。为此,国际商会拟订修改而形成《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是一项国际惯例,没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事先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以该规则为准时,才受其约束。
主要内容摘述如下:
1.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与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内容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关指示,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须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3.除非事先已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也不得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否则此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方承担。
4.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对于单据缺少或发现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不一致时,必须毫不延迟地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
5.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提示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银行在收到此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对代收银行作出进一步处理有关单据的指示。提示行如在送出拒付通知60天内仍末接到该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而不负任何责任。
6.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D/A)还是凭付款交付(D/P)。如无此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此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7. 如托收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六)使用托收方式注意事项
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经营作风;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定国外代收行应征得托收行的事先同意;
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F条件交易,有出口人办理保险;若不采用CIF条件,则应投卖方利益险;
在进口人签回销货确认书或合同后,才可办理装运,严格缮制单据,与合同条款一致;
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催收清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