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之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1-18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一)L/C的定义
  1.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L/C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银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2.UCP500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见教材
  3.UCP600的定义: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二)内容
  1.对L/C的本身说明;
  2.货物要求;
  3.运输要求:最迟装运期。
  4.单据要求;
  5.特别条款;
  6.责任条款。
  (三)跟单L/C的特点(三个基本性质)
  1.跟单L/C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且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行付款。
  UCP600: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2.L/C是一份自足的文件。
  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出,但一经开出即独立于所有合同。
  UCP600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案例分析: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着6月1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3.L/C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其拒付须以单据的不符点为由。
  “单据买卖业务”。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四)L/C的形式
  按开立的方式分:信开、电开
  1.信开L/C(Mail Credit)
  指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L/C。
  已较少使用。
  2.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指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L/C。
  如SWIFT方式开立的L/C。
  分为:全电本和简电本
  (1)全电本:用电文形式开出的完整L/C。是有效L/C,可凭以制单交单。
  (2)简电本:仅将L/C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用电文预先通知受益人,目的是使其早日准备。
  常注明:“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随寄证实书)”,该证实书即为信开本形式的L/C。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
  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二、L/C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L/C的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二)受益人(Beneficiary)
  (三)开证行
  (四)通知行
 

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类型
   根据L/C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常见的种类有:
   (一)跟单L/C和光票L/C:按L/C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1.Documentary Credit: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
   2.Clean Credit:仅凭汇票或还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等付款,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
   (二)可撤销L/C和不可撤销L/C:按开证行对L/C所负责任。
   1.Revocable L/C:开证行在付款或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可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内容。
   2.Irrevocable L/C: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使用较广。如未规定,默认为~。
   (三)保兑和非保兑L/C
   1.Confirmed L/C:应开证行请求,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加具保兑。通常由通知行担任保兑行。
   只有Irrevocable L/C,开可加保兑。
   适用于:①对开证行资信不够了解或信任;
   ②对进口国政治,经济局势有顾虑时;
   ③开证行主动要求加具保兑。
   注:①保兑文句:“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②英国常以“保兑(confirmed)”代替“Irrevocable”。
   2.Unconfirmed L/C:UCP500默认为~。

  (四)即期和远期L/C:按付款时间不同。
   1.Sight L/C:付款行收到即期汇票(通常无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可分为以下5种:
   ①银行汇票L/C(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L/C(Credit Payable by a Bank)
   银行——开证行/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
   ②商业汇票L/C(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人L/C(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如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L/C。
   一般规定“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由于票款是由进口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或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但是UCP500和UCP600明确规定不应开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③凭收据即期付款L/C(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
   凭规定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应用不多。
   目的——免除汇票的印花税负担。
   ④凭单付款L/C(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
   仅凭单据,不需汇票和领款收据。
   开证行/付款行,议付行
   目的——免除汇票的印花税负担
   ⑤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L/C(T/T Reimbursement Credit)
   2.远期(Usance L/C)信用证
   开证行/付款行收到符合的单据,不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L/C。
   主要有四种:
   ①银行承兑远期L/C(Banker’s Acceptance L/C)
   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承兑该汇票。
   ②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L/C),
   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不多见。去贴现市场融资较困难,一般只有开证行愿意贴现。
   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带有利息条款。
   程序与①大体相同。
   汇票都由开证行保存,承兑通知书寄议付行,议付行议付。汇票到期时,进口商付款.
   ③延期付款L/C(Deferred Payment L/C)
   不开立汇票,由开证行在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
   ④假远期L/C(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远期L/C即期付款”,”买方远期L/C”
   方式: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利息和印花费、承兑费由进口商负担。(与其他远期L/C的区别)
   (五)红条款L/C(Red Clause L/C)
   “预支L/C”或“打包L/C”。
   L/C上加注了一条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付款行(统称代付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垫款并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和负担利息的条款。
   适用情况:对出口商在装船前的资金融通,帮助该出口商生产或采购该项下的货物。常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
   (六)可转让和不可转让L/C
   就出口商对L/C的权利能否转让。
   1.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L/C下,只能由受益人本人备货,装船,开具汇票,制作货运单证,收款,不能将此权利转让。如果L/C说明“可转让时”,上述责任和权利方可转让。
   ①定义:指L/C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者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L/C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L/C。
   ②适用情况: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转售他人(第二受益人)货物。
   ③注意事项: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仍须承担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L/C(Non-transferable L/C)
   (七)议付L/C
   1.自由议付L/C(Restricted-Negotiable L/C):允许任何银行对符合L/C规定的汇票、单据议付。
   作用:对出口商融通资金、选择议付行较为便利。
   应用:大多数开证行习惯使用。
   2.Restricted-Negotiable L/C:由开证行限制由某银行议付。
   文句:“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 Bank”.
   如由非指定银行进行了议付,则其无权得到偿付行偿付,但可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
   作用:该种L/C一般是居于开证行规定;或通知行为了拉业务,擅自加列。对受益人不太便利。
   对策:遇通知行擅自限制议付的情况,受益人可越过该通知行委托其他银行加以议付,但可能会造成损失。故妥当的办法,一般是对限制条款先行修改为宜。
   *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议付享有追索权(议付行→受益人);而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的付款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八)对开L/C(Reciprocal L/C)
   1.定义:即两张L/C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的不可撤销L/C。
   2.运用情况:
   当交易双方进行互有进出和互有关联的对等或基本上对等的交易,如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时,双方皆担心对方只办理出口而不履行相应的进口义务,于是采取相互开立L/C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
   第一张L/C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L/C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的L/C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金额大体相等。
   3.对开L/C的生效方法
   ①两张L/C同时生效
   即第一张先开出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回头证后,通知对方银行,此时两证同时生效。
   ②分别生效
   第一张L/C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或者第一张L/C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份担保书,保证在若干时间开出以第一张L/C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回头证。
   这种分别生效的对开L/C,只有在某些贸易中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才会开立。否则,先开L/C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4.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银行接受开立对开L/C的条件系以收到来证为前提与抵押,并在开出的远期中加注下列条款:
   This is a reciprocal L/C. It is interrelated with L/C NO.×××for×× dated ×× issued by ××.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complied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 under the reciprocal L/C ,we shall effect the payment.
   (九)背对背L/C(Back to Back L/C)
   1.定义:是指中间商(原证受益人)收到进口商开来的L/C后(原证),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背对背L/C)给实际供货人(新证受益人)。由新证受益人直接发货给进口商
   2.要求:
   (1)实际供货人成为新证的受益人;
   (2)原证的受益人成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3)金额、价格作相应变动(低于原证);
   (4)装运期应早于原证;
   (5)保险加成可以增加
   (6)原证不可撤销。
   “原证”:Original Credit
   “新证”:“背对背L/C”、“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 or Secondary Credit .
   3.适应情况
   (1)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2)原证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式来沟通贸易。
   4.流程:
   (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1.定义:是指L/C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恢复到原来的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
   2.适用情况:买卖双方订立了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数量比较大宗单一或经常交易的情况下,进出口方为节省开证、审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的。
   3.分类:
   ①按各期金额是否可累积使用:积累循环、非积累循环
   a.Cumulative Revolving L/C
   是指上一循环未用完的余额,可以移至本循环期一并使用,即受益人在某一批货物因故未交时,可以在下一批补交,并可连同下一批货物一起议付。
   默认!对出口人较为有利。
   b.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C
   受益人如因故未能及时发运的部分以及原来规定的以后各循环批,未经开证行允许,均不能再使用。
   ②按循环的计算方式:按时间循环的、按金额循环的
   a.Revolving around time(较多使用)
   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可以议付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b.按金额循环的L/C
   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L/C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十一)备用L/C(Standby L/C)
   是银行保证性质的特殊L/C,规定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凭受益人的声明书,开证行将负责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已履行了有关义务,支付了货款,该备用L/C就成为“备而不用”的L/C。
   (十二)部分L/C,部分光票托收
   两种结算方式同时使用,一部分金额做L/C,另一部分做托收。
   我国对希腊等国出口时较常见。做法:一部分货款如(70%)由进口商开立L/C,其余金额(30%)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L/C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
   L/C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全套装船单据附托收项下的汇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条款中规定,代收行必须在信用证的光票和托收项下的汇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小结:在三大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唯一使用银行信用、对买卖双方的风险和利益最为均衡,从而成为了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方式。相应地,其手续最复杂,手续费也最高。我们必须对此种结算方式的流程、流程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包括所有细节全盘熟练掌握,否则,后续内容将会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