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之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托收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1-18

  一、定义:
  又称无证托收,指出口商/债权人将开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在进口商/债务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主要当事人:四方
  1.委托人(Principal)或出票人(Drawer):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外国付款人收款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2.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寄单行,指接受委人的委托,转托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另: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应托收行或代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代为索款的进口地银行。一般情况下,代收行就是提示行。如需要(当代收行与付款人不在同一地时,或代收行与付款人无直接帐户关系时),代收行可指定另外的银行为提示行,但前提是托收行未指定提示行。
  三、托收流程(跟单托收)
  四、托收的种类
  (一)按是否附运输单据,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是指仅凭金融单据(即汇票、本票、支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一种托收方式。
  一般仅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款、赔款等金额较小的费用结算,且汇票常为即期汇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是指金融单据随附货运单据或仅凭货运单据(为节省税)提示承兑或/及付款的托收方式。
  (二)按交单条件,跟单托收分为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D)。
  1.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指代收行或提示行,仅凭付款人的实质性付款为交单的唯一条件。
  根据付款期限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凭单据和即期汇票(或无即期汇票)即期付款。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托收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 /after B/L date/…):指代收行或提示行将商业单据和远期汇票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待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时付款,并取得单据。《URC522》不鼓励远期D/P!因为做法可能与进口国法律相悖。
  远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托收

  2.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指代收行或提示行仅凭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为唯一的交单条件。
  汇票到期日之前,付款人应将已承兑款项划至代收行或提示行以便其按时汇付给托收行。
  代收行或提示行应善意提醒付款人,在付款人拒付时,亦有义务向托收行通知。
  承兑交单流程图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托收

   3.其他交单方式(deliver docrment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如不用汇票而要提供担保的“承诺付款交单”。
   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托收行→出口人(托收出口押汇)
   代收行→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托收进口押汇)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比较:一般的托收流程,出口人在托收行先收到款项后最后才收款。
   而在托收出口押汇时,出口人在向托收行交单时即能收款。
   流程如下:(见课件)
   此种做法实际是托收行对出口人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贷款。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托收银行叙作托收出口押汇,有较大风险,故在实际业务中,只有出口人尤其是进口人资信可靠,市场行情、政治经济情况都良好的情况下,银行才酌情发放一部分贷款。
   我国银行也有此做法。
   CF:信用证下“出口押汇”,由于是银行信用,议付行得到开证行付款较有保证。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
   又称进口押汇,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
   具体做法:当进口人欲在汇票到期或在付款前先行提货时,可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后偿还代收银行同时收回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书面信用提保文件,用以表示出票据人愿意以受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储、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所以代收行有一定风险;但是若是出口人授权办理的(即D/P.T/R),则代收银行不担风险,此种做类似于承兑交单。
   讨论:凭信托收据借单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托收方式?
   六、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22)
   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
   主要内容:P61-62
   需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采用才有约束力。
   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一)性质
   是一种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
   (二)作用
   1.对出口人:风险较大
   先发货,后收款。
   能否收到货款全靠进口人的信用。
   ①若为承兑交单,风险最大。
   进口人承兑即可取得单据提货,若到期不付款,出口人可能钱货两空。
   ②若为付款交单,仍有风险。
   若进口人无力付款提货,出口人须增加货物处理费用或降价处理,若处理不及时甚至可能被进口国海关视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
   故:无论哪种托收方式,对出口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2.对进口人:极为有利
   先收货后付款或付款即可提货。
   ①承兑交单:最为有利
   仅承诺到期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无需购货资金。——利用出口人的资金
   ②付款交单:较为有利
   可采取凭信托收据借单的方法在付款前先期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需较好的信用
   故:托收方式能调动进口商的经营积极性,出口人可用以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从而扩大销售,也因此托收方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八、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由于托收是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出口人承担较大风险。为确保安全收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认真调查对方资信,妥善制定授信额度等。
   一般只使用付款交单,尽量避免承兑交单和授权银行对进口人叙作凭信托收据借单。
   (二)确保代收行的可靠性,一般应由托收行自定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
   (三)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方式时,应争取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由我方办理保险,以确保货物安全;
   或当保险须由买方办理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当买方未投保而不支付受损货物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只适用于托收(D/D或D/A)、赊销(O/A)交易。
   (四)用D/P远期方式要慎防进口国法律法规与托收指示(URC522的规定)相悖。
   远期付款交单时,有的国家的银行习惯上均在进口承兑汇票后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为此,URC522第7条特别指出不应使用远期付款交单(但不禁止)。
   (五)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在商品发运前确保对方已取得进口许可和进口外汇批准。
   (六)缮制运输单据一般应做空白抬头并背书,如做代收行抬头,需事先经其同意认可。
   (七)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作单据,以防对方找借口拒付。
   (八)对于资信欠佳的客户,如须采用托收方式,可要求对方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或采取部分付款交单、部分信用证方式,或要求对方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等,以确保收汇安全。
  小结: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度对进出口双方来说不同,如汇付方式的预付款方式,进口方风险最大(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可采用凭单付汇降低风险;而托收总而言之对出口方都不利,须特别注意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