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托收结算方式(COLLECTION)(3)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6-07

 第三节、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缺程度
  1、优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迅速。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来说,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
  在国际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有时在接到托收业务和代收业务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的融通,然而此一做法的融资显然已经超越了银行托收业务的范围。
  “托收业务”费用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指和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
  (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作为“托收结汇”的进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或者“承兑后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
  (A)、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B)、商品行情发生变化,例如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
  (C)、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
  (D)、当然,也不排除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蓄意欺骗等行为的发生。
  6、在托收结算的运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风险:
  A、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有所了解;
  B、 及时了解进口国的市场销售状况;
  C、了解行市行情;
  D、了解进口国的外贸、外汇管制政策;
  E、弄清进口国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规章;
  F、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款项,即付一部分订金。
  G、尽可能做D/P 即期,不做、或少做D/A远期。
  H、进口国最好有代理商,万一发生意外,也能在进口国办理存货、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
  I、在托收业务中各地为降低风险,安全收汇,曾采取过各种防范措施。如要求进口商预付一定比例的押金,但是也有这样一种情况,对方能够提供的押金数额过小,不能满足出口商对保障出口收汇的需求。如绍兴柯桥的一个外商要求做出口托收,约八十万美元的纺织品,但是对方却提出只能预付10%的定金,也就是说,该客商只能提供八万美元的定金。对于这类金额较大的外贸定单,因为客商提供的定金数额太小而放弃不做,显然是不划算的。因此,出口方提出,同意先收10%的定金,八十万美元的商品分八次出运,每次出运的时间,等到前一批出运的商品收汇后,再做下一次出运。用这种方式成交的合同,实际上是对方从表面上看,只付了总额10%的定金,可是就每次出运的数量来看,客户却已经付了超过50%的定金。毫无疑问,此一做法,对于出口商来说,增加了保障出口托收的收汇安全系数(此案例由杭州永盛集团绍兴柯桥乐天诚纺织有限公司包金才先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