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
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跟单托收按其货运单据的货款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跟单托收”主要用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其程序简单,费用较为低廉,尤其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
因此,跟单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在发货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进口商在预付货款取得单据后能否顺利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分别取决于对方,即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誉,银行在结算中只处于简单的受委托的地位。
“托收结算”方式的具体做法是:
(1)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银行,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寄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赎单付款。
同时在做“托收业务”时,要求当地银行在托收面函上,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代收行,也就是进口国银行收到此笔单据后,即根据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国的进口商,进口商拿着货款来到代收行,付款赎单。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自已的费用,将此笔款项汇给出口国的托收银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划入其账户,一笔托收业务就告完成。这一过程称作“托收”,英语叫做“ON COLLECTION BASIS ”。
(2)“跟单托收”的二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有二种,即:“D/P AT SIGHT”,(即期托收);和“D/A AT XX DAYS SIGHT”,即(远期托收)。
“D/P 即期”,即托收行收到单据后,审核无误,寄给进口国代收行,国外代收行收到单据即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手续比较简单,风险也相对较小。
“托收”的另一种做法是“D/A远期”。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接到进口银行的通知后,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进口商并不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在期日付款,就可以把单据取走。这里面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进口商可以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这种方法就是人们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讲,代收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托收方法,称为“光票托收”。其做法是根据前二种托收方法而言的,因前二种托收都附有一套单据,而“光票”托收,则没有其他单据。实务中买方只向银行提供一张“光票”,即一份汇票。有时也附带一份发票和箱单,没有其它单据。通常的情况是,商家在国外开了展销会,其展品一般也就不带回国内,在当地寄售,其货款由买方向银行用光票托收的方法收回。“光票”只有一张汇票或发票,没有其他单据。货款是否收得回,全由付款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