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拒付”后,引发“退单”所产生问题的处理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7-01

 信用证中常有这样的条款:“1/3 original B/L with one copy of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end by speed post to the applicant after shipment effected.”(1/3正本提单及一套运输单据的副本在装运后快邮寄开证人)。
  众所周知,提单一套三份,三张同时有效,持单人可凭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任何一份取得货权,其余二份自动失效。如果信用证中含有上述条款,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有“不符点”的单据后,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以拒绝接受。并且向寄单行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交单人”。
  如果受益人与开证人进行了协商之后,开证人仍拒绝接受单据,开证行可以将此不符单据全套退回。可是如果寄单行邮寄出的全套单据是一套“不完整的单据”,即1/3正本提单已经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客户了,那么“争议”就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了。
  因为信用证如果规定只是2/3份提单交银行,其余1/3正本提单已经由受益人迳自寄给第三者。假如该套单据开证行认为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有权拒绝这单据,并且可以退回它业已收到的全部单据,连同那两份正本提单(即2/3正本提单)。银行不能、也没有必要去关心第三份正本提单,也就是1/3由受益人自寄给客户的那份提单,究竟是否收货人已凭此1/3正本提单取得了货权。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业务中的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它行为。因此,开证行虽然退回了全部收到的单据,至于客户是否已经凭那份剩下的1/3正本提单取走了货物,则不是银行所在涉及的范围。
  国际商会银行家委员会的专家们对此也认为,“接受此类信用证条款的受益人应自负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