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商业发票复习资料(四)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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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货物的数量

  货物的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QUANTITY 200DOZ

  8、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除了重量单、装箱单上应注明毛、净重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信用证上明确要求在发票上需列明货物重量或以重量计价的商品,在缮制发票时,应详细列明毛、净重。

  包装情况:指包装性质(箱、袋等)、包装件数等。

  发票上的重量和包装情况应与其他单据上的一致。

  例:PACKED IN 740 CARTONS ONLY(2006年试题)

  GROSS WEIGHT:3700KGS

  NET WEIGHT:2960KGS

  9、价格条件

  发票中的价格条件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承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

  来证价格条件如与合同中规定的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照信用证规定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有的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件后列出一些附加条件,如FOB Liner Terms等,制作发票时,必须按此表述在发票上注明。

  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的细目,则发票应分别列明,这时须注意有关金额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例如:发票条款: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INDICATING CIF ISTANBLU VALUE OF THE GOODS ALSO INDICATING FOB VALUE,INSURANCE AND FREIGHT CHARGES SEPARATELY.

  制作发票时按如下操作:

  FOB VALUE : USD XXXX

  INSURANCE CHARGES: USDXXX

  FREIGHT CHARGES: USD XXX

  TOTAL CIF ISTANBULE VALUE OF THE GOODS: USD XXXX

  例:信用证条款

  SHIPMENT FROM:NANJING, CHINA

  FOR TRANSPORTATION TO:NEW YORK,US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MEN‘S SHIRTS

  PRICE TERMS:FOB

  DOCUMENTS FR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发票上的价格条款后的港口应该是:NAN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