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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价和总值
完整的货物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内容,例如:EUR100.00 PER DOZEN CIF HAMBURG
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主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认真复核,特别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是否正确,金额和数量的横乘、竖加是否有矛盾。
发票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如信用证的总金额是按含佣金价计算的,则商业发票上的总金额也应按含佣价计算,不需要扣除佣金;如信用证单价为佣金价,但总金额已扣除佣金的,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扣减,发票总金额也应是扣除佣金后的货物总值。
例如:一信用证显示USD21/DOZ CIFC5 KOBE(神户),单价包含佣金,数量500DOZ,信用证总金额是USD9975.00,制作发票时,应写成: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①“约”的容差范围为10%增减
对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如果用了“约(Abou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可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约”放在哪一项,就适用于哪一项,不能以此类推。例如,信用证中货物的单价与数量条款中有“约”等词语,但金额中没有此类词语,金额就不允许有上述幅度的增减。
当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和数量允许一定比例上下增减时,该信用证项下不同颜色、规格的货物,分别可以满足该增减幅度。但是如果其中有单独一项货物数量或金额超过规定,即使总金额和总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亦是不允许的。
②数量的容差范围为5%增减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货物数量有增减幅度,只要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对货物数量的容差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条件一: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条件二: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条件三:货物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而是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量(升、加仑);重量(吨、磅)等。
例:如果信用证没对货物数量订有增减条款,只要同时符合下列哪些条件,该货物的出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ABC )(2007年6月)
A.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B.知趣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货物的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如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量(升,加仑),重量(吨,磅)
D.信用证不准分批
E.支取金额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