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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2)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方按来证显示统称。
3)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4)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这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可同时用英文表述)
5)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例:信用证关于货物的描述为“blue cotton wears”,发票显示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试题)
6、货物的规格
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如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精密度、性能、型号、颜色等等,一般当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应正确表达,如:信用证规定“水分不超过…%”,应在发票上注明实际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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