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专题知识辅导(12)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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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当货物有不同的品种或类别时,应注明每一品种类别的货量。

  (6) 对按公量计价的货物,应排除不符合标准的成分,算出和表明标准重量。

  (7) 对按重量计价的货物,如合同规定了水分含量等指标,货物的计价重量应以此为标准进行调整并在发票上一一予以说明。如出口煤炭300吨,合同规定时的水分含量标准为10%,实际含量为11%,发票上可说明:

  TOTAL SHIPPING WEIGHT:300M/T

  INSPECTED ACTUAL MOISTURE:11%

  OVER 1% DEDUCTED:3M/T

  CALCULATED WEIGHT:297M/T

  (8) 有时根据信用证规定或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可分制几套单据,每套单据可缮制一份或多份发票,各发票的货量总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量。

  (9) 制单时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把握好货量的伸缩幅度,如L/C允许分批,又规定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如货量允许一定的增减幅度,所发货物又包含有不同的品种,则每个品种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包装与重量说明不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包装单或重量单。发票上可依L/C有关规定注明包装情况和重量。且包装条款的内容不可随意省略,如“坚固木箱装”不应只打“木箱装”:“适合海运的纸箱装”不应只打“纸箱装”。凡是以重量计量或计价的,都应详细注明毛、净重;若有包装单或有重量单,发票上可不再反映包装件数和重量,如要反映,注明包装件数及总重量即可。

  此外,如信用证在货名之后注有“AS PER CONTRACT NO. ×××”,“AS PER ORDER NO.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AS PER SAMPLE”等有关发货依据的字样,发票中应照抄或有所体现,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 ×××”。

  3.价格

  价格内容是发票的关键内容,包括单价(UNIT PRICE)与总额(AMOUNT)两个栏目。

  (1) 单价

  单价包括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数额和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USD34.50 PER PC CIF LONDON.目前大多数来证对单价的表示分散且不规范,或根本没有规定,制单时一定要注意防止遗漏,要与L/C或合同保持一致。

  计价货币。

  如果计价货币与证中规定的总值货币不一致,应先按计价货币算出货款总额,再折合成信用证规定的总值货币。

  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一般应与货物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若遇不一致的情形,如石油以吨计数,但按桶计价,则应先将货量折算成与计价单位相同的货量来表示,再乘以单价,得出总值。

  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一般在总值栏内单独列出,它是发票最为重要的项目之一,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责任与风险,也是海关核定关税,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依据,因此不可遗漏。填制时应注意: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了笼统的港口名称,如FOB CHINESE PORT,则发票内应根据实际打具体港口名称,如FOB DALIAN,对重名港口,还应加注国名。如果经修改改变了原订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但对价格条件未涉及则价格条件后的港口名称可不变。如这种修改引起受益人的额外支出,经与开证人交涉,可加在发票金额内同货款一并收取。

  有时合同规定FOB 或C&F价,但开证人委托受益人代办运输或保险,来证可能改为C&F或CIF价,同时规定由此引起的额外支出可证下或超证支取,则依L/C缮制发票时可同时将运、保费与货款加在一起算收。

  如若涉及到佣金、折扣,缮制发票时应注意:

  (a) 若L/C明确规定LESS××% COMMISSION,则发票内应照打,货款按扣佣后的净值收取。

  (b) 若证中没有扣佣规定,但信用证金额为扣佣后净额,为保证单证一致,发票内应反映扣佣全过程。

  (c)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票上不应反映扣佣过程:(ⅰ)证中未提及佣金,汇票金额规定为发票金额的××%(一般为95%以上);(ⅱ)证中要求受益人出具佣金单,汇票金额与减佣后的发票金额相等;(ⅲ)证中规定银行在议付时应扣除佣金;(ⅳ)合同规定佣金,但证中为含佣金额,且为提及佣金(先收后付);(ⅴ)代理人佣金不应在发票内反映。

  (d) 如来证中同时规定了折扣与佣金,则要求发票金额为净额时,应先扣除折扣,再从余额中扣除佣金。

  对于单价因规格不同而不同的商品,如出口冻虾仁,每一品种规格不同而单价不同,缮制发票时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将数字表达出来,每一品种的金额要作一累计,最后发票的总金额也应作一总计。

  (2) 总额

  总额应为发票上列明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总额一般用大、小写写具,以防发生涂改小写数字等舞弊现象。大、小写金额应相等,且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

  如果来证规定,额外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受益人应将这些费用与货款加在一起在发票上反映。如L/C规定:Exrta charge e.g freight surcharges, congestion, surcharges, insurance premium, option charges if any may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or in excess of credit value, 则发票总额可做成:

  Proceeds          USD15672.00

  Plus freight surcharge   USD300.00

  Option charge        USD200.00

  Insurance premium      USD450.00

  Total amount        USD16622.50

  如果金额超证,除非信用证明特别规定,应将超证部分减除另做托收。如来证金额为USD2955.00,货款为USD3150.00发票应做成:

  Proceeds      USD3150.00

  Less exlessive value

  Net amount     USD2955.00

  另外,当计价货币为BF/BEF(比利时法郎)、LIT/ITL(意大利里拉)、RI/IRR(伊朗里亚尔)、J¥/JPY(日元)、FM/MLF(马里法郎)等时,货币金额不要小数,小数以下辅币应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