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1.体积(measurement)
填写实际货物的体积,一般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12.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运费是由托运人对承运人安全运送和交付货物而支付的一种酬劳,也是合同成立的对等条件。因此,有关运费由何方在何地支付,都应在托运单上载明。一般显示“FREIGHT PREPAID”为托运人在装运港支付运费:“FREIGHT COLLECT”为收货人在目的港支付运费。
13.要求签发的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s)
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份数,在此栏内填报。
(1)根据《UCP600》,信用证规定的每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duplicate)”、“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2)每份提单具有同等效力。
(3)收货人持凭其中的任一份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他份提单即刻自动失效。
14.要求签发的提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托运单上应提出提单签发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以满足结汇文件的要求。提单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运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运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提单签发地点,通常为装运港所在城市,并在该地签发。
15.托运人签字、盖章
托运人在完成上述内容的填写后,必须盖章签字,以生效。
发票货物描述部分的缮制辅导资料
1.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在发票中没有固定位置,通常置于发票中心内容的左上方,具体填制方法参照提单部分的说明。如果唛头过多,应加附页。在发票该栏处加注“SEE ATTACHED SHEET ”或“AS PER ATTACHED SHEET ”,以提示有附页,同时在附页上注明发票号,亦可将附页贴在发票上并加骑缝章。
如果信用证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唛头,制单时可将其组合成一个唛头,以少占位置或简化手续。组合时可以用斜线,加逗号或错行的办法来完成。以同样的办法,亦可将一个大唛头分成几个小唛头,如:MARKS: STYLE NO. 095 和STYLE NO. 097
可写成: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 097
如果混唛过多,可直接在单据上“MIXED DESCRIPTION”(混唛),而不注唛头。
2.货物名称及内容(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内容一般包括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和包装条款三部分。其中,发票上的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必须与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
制单时在货物名称方面应注意:
(1) 如果证中列明的货物较多,又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面应照来证打统称。
(2) 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语种,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可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制单时在货物描述方面应注意:
(1) 以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发票上应尽量少作说明,如果来证内容没有规定详细品质与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内容相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尽管合同要求和实际货物都是残次品或等外品,但证中未作相关规定,如果发票对货物等级给予详细说明,易遭开证行拒付,此情况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来证中规定了商品的品质机动幅度,如出口鱼粉,规定PROTEIN:55%~65%,则发票应按此规定范围注明蛋白质含量,但若此范围是对卖方装运货物的标准限度, 如出口煤炭,发热量可规定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实际出口货物可能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时应按检验证书的实际检测结果在发票上如实反映。
(3) 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如100SETS,500TONS等。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注明,并以“PACKAGE”为单位注明合计数;如果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注明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IN BULK”字样,但不注亦可。
(4) 发票中货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有时,因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装船时因舱量不够或集包装容量有限而少装一部分货物或为充分占用空间或舱位而适当增加货量均可造成实际发运量与预计发运数的出入。制单时务必注意单货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