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 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 单证 审核的重点是:
1.检查L/C规定的 单证 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
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
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
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比如保单日期、FORMA出单期等)。
出单中比较常见问题有:
1.对于 信用证 溢短装条款的误解,造成单证金额、数量错误。
一般地说,如果 信用证 对金额和数量溢短装有明确规定要按照要求出具;如果 信用证 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有5%溢短装。这里要说的是,根据UCP500条款,如果计量单位是个、只等,则此项规定不实用。
2.汇票的受票人名称、地址打错。
这里要注意付款行、偿付行的区别。
3.发票中受益人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描述不一致。
4.汇票、发票、保险单等之间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描述的不完全一致。
6.要求认证或证实单据的类型、出单人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7.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唛头描述、毛净重等不一致。
8.正本单据没有显示正本字样或提交份数不足。
9.提单、保险单缺少有关签字或印章不按要求背书。
10.提单中的卸货港、目的地签发错误以及存在不良批注等。
有关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电索与航索(信索)问题, 信用证 各方当事人都不太重视。也许有的贸易商认为,此条款是开证银行、偿付行与议付银行之间的事,与己无关。实务中,有的通知银行和出口商在审证中,对此条款竟连看一下也都省略了。
在各种国际结算书籍中,对于索汇条款的理解大都浮于表面,只做一些字面上的解释,很少见到深入的分析。所以多数当事人认为索汇条款是开证银行内部工作上的安排与分工,与己关系不大,因而不够重视。其实在 信用证 业务中,无论电索,还是航索,都与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不能掉以轻心。
信用证 项下 国际贸易 结算业务中的电索,是指信用证有条款规定,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口商)交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议付后,在“ 单证 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有权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用电讯的方式索回货款,航索,则是指议付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用航空邮寄的方法索取货款。由此可见电索和航索的区别,仅在于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采用何种方式向开证银行(进口地银行)索回货款。而此一付款保证,开证行已经在信用证条款中作了明确承诺。
航索有多种方法,一是采用邮局的航空挂号信件,二是其他快邮方式,如,DHL、EMS或者FE等。所谓电索,也有多种方法,如采用电报(CABLE)、电传(TLX)或者是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近十余年来,多数银行采用SWIFT电讯,此一方式具有速度快、准确性强、操作规范及安全方便等特点,而广受银贸各方的欢迎。
信用证中的电索条款表面简单寻常,但其中却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是长年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人,很难说出一个所以然来。一般来说,信用证中索汇条款所使用的货币,是依据贸易双方约定的币种决定的。如果是美元,美元的国际清算中心在纽约。进口国银行所在地如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城市,他们往往将美元清算中心放在纽约。于是,开证行就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要求议付银行(出口商银行)在索取货款时,不必向开证行直接索偿,而是要求其向它的纽约账户行电报索汇(当然,也有的开证行规定,议付行可以向开证行本身、付款行或别的账户行电报索取)。除此之外,如果是日元作为支付货币,其清算中心自然是在东京;如果是港币,也就在香港等,不一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