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往往是这样打的:“INREIMBURSEMENT:YOU AREAUTHORIZED TO REIMBURSEYOURSELF FOR THEACCOUNT OF YOURNEGOTIATION BY DRAWINGAS ARRANGEMENT ON OURACCOUNT WITH STANDARDCHARTERED BANK NEW YORKUNDER SWIFT ADVICE TO USWITHOUT ANY CHARGES ONOUR PART”(偿付办法:兹授权贵行索偿议付金额,按约定办法,请向标准渣打银行纽约分行我账户内支取,SWIFT电报通知我行,费用由贵方承担)。信用证中的称渭“YOU”(你方),是指出口国的议付银行。
一般来说,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地银行(议付行)有权向偿付行电索货款,出口商就能较快地收到货款。通常情况是在议付行发出索汇电的当天或次日(当然,逢假顺延),偿付行就能将该款项划入对方的账户。也就是说,在当前我国多数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仍采用收妥结汇办法时,如果采用电报索汇,受益人就能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后的一二天内收到货款。换言之,采用电索方式,出口商能较快地取得货款。
而信用证中如果规定为航索的话,那么受益人(出口商)收到货款的期限往往要延后一个时期。因为对方付款的时间一般要加上从出口国的议付行到进口国开证行的邮程(即所谓“在途时间”)。此外,进口国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还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UCP500》规定为“七个工作日”。因而,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航索,出口商真正收到这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款,一般要在交单后大约十佘天到半个月以上,这一段时间,都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收汇时间”。
从上述二种索汇方式不难看出,如果信用证规定为电索,受益人(出口商)能较早地拿到货款;而如果采用航索,则要等到交单后十至二十天才能取得货款。
不言而喻,在当前国内多数议付银行仍沿用收妥结汇的政策下,采用电索方式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是在实务中,我也曾听到某些出口企业财会人员这样说,采用电索方式结汇虽有周期短、收汇快等好处,但是也不尽然,偿付行也不是白做的,出口商的银行费用无形中也会增加。此话说得有理。一般说来,偿付行收取的费用都有固定费率,各家银行标准不一,大约在15美元至25美元之间。可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采用电索方式结汇,虽然要增加一点银行费用,可是出口商却提前取得货款,如果算上早收款期间的利息,货款能提早进入受益人的账户,则更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这样细细算来,采用电索虽增加了若干费用,对于出口商来说还是划算的。
还有另一个因素出口商也必须考虑到,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如果采用电索,因为偿付行是看不到信用证项下单据而履行付款义务的,所以它的付款不是根据“ 单证 一致”条件履行付款,而只是依据议付行的指示付款。因此,假如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这套单据时,发现“ 单证 不符”,开证行有权向偿付行索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货款。因而,偿付行还能够将这一笔已经划出去的货款再从议付行的账户中追索回来。
所谓议付,就是“有追索权的付款”,议付银行也因之有权再从出口商的账户里,划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款项(当然,是连本金带利息一起追回)。
显而易见,信用证项下 国际贸易 结算中的电索和航索有诸多利弊得失,贸易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之前都必须要考虑周详。